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建议改善政府购买服务招聘人员工作,放宽条件限制,不歧视肝炎等传染病患者。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4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对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就业歧视行为,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条件。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公平就业权利问题。《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3号令)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我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为切实消除就业歧视现象,促进公平就业,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日常监管,通过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途径,及时发现、纠正各类就业歧视行为。如您发现用人单位招工时存在违规行为,可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和投诉,或拨打12333劳动保障专线进行相关政策咨询。此外,您还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公平就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