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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工信部公告合格的电动车被公安机关确认为不合格。根据领导批示,省公安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日
省公安厅回复意见:
目前,工信部尚未实行电动自行车公告制度。现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等带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在依法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区域,公民应当自觉遵守限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