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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博士后专项经费相关问题。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13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2014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博士后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222号),其中第八条明确“专项经费对列入广东省博士后培养工程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资助,可用于博士后工资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购买住房公积金和服务管理费用”。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万元,安排2年。2017年12月,省委组织部等13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其中第三条明确“提高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资助标准,执行国家在站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全省在站博士后资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万元生活补贴”。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从2018年1月起进站的在站博士后执行新标准,即每人每年15万元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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