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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其在广东打工十多年,从未享受过法定假期,也没有加班补贴和五险一金,企业主都是单方面签订劳动合同。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1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关于职工享受国家法定假期问题。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对国家法定节日作了具体规定,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分别对年休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日作了规定(其中,探亲假、婚假、丧假的规定只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且在第(三)项中专门针对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即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作了具体规定。企业安排职工享受国家法定假期属于法定义务,违反法定义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劳动报酬。

  关于支付加班工资问题。《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标准工时制是“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指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但必须经过人社部门审批同意)。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即工作日加班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休息日加班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支付(值得注意的是,个别企业或工作岗位的正常工作时间是夜间,这种夜间工作属于正常工作,没有加班工资)。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支付。

  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个险种的社会保险费。《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规定了我省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第十五条、二十九条、五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即地税部门对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三个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深圳、东莞两市尚未实施地税全责征收,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监督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执行。

  关于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如企业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可分别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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