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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东莞地区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存在税费过高问题。根据领导批示,东莞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4日


东莞市政府回复意见:

  按照有关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税,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3%,东莞市为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东莞市对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均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没有擅自扩大或缩窄政策执行口径,请您予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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