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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是否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及支付标准问题。根据领导批示,珠海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5日


珠海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原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因病死亡职工的抚恤金,改由社保基金支付,但国家至今并未明确支付标准。2011年6月,我省印发《关于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按照《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支付给退休参保人员因病死亡抚恤金的标准支付未退休参保人员的抚恤金,即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3个月的抚恤金。待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出台后,我省将按国家政策调整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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