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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同工不同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7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如您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