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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集体所有土地及国营农场土地是否可用于建设养老机构。根据领导批示,省国土资源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日


省国土资源厅回复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53号)有关规定,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完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国营农场土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依照城乡规划,安排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其中,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可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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