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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在湛江市购买住房无法使用广州市缴存公积金贷款。根据领导批示,湛江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4日


湛江市政府回复意见:

  湛江市于2006年开始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建金〔2017〕252号),为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并优先保障本市缴存职工贷款需求,湛江市调整了异地贷款政策,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90%时,暂停异地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但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城市(包括茂名、阳江、海口、儋州等13个城市,不包括广州)除外。目前,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93.30%,因此,暂不受理广州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请您予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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