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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根据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机关招聘合同制员工是否可以录用超生二胎人员,新条例第四十条是否与第四十一条存在分歧。根据领导批示,省卫生计生委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6日
省卫生计生委回复意见:
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删除了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多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的规定,意味着超生人员报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的,不再受五年的限制。同时,新条例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评选先进、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针对的是已招录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任用问题,与第四十条的规定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