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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领取扶助金后,无法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根据领导批示,省卫生计生委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7日


省卫生计生委回复意见:

  我省积极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目前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500元,在全国奖扶标准中居于前列。根据《关于明确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通知》《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既属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又属于特别扶助对象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退出农村部分和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领取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下来,省卫生计生委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动态调整机制要求,适时调整奖励扶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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