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江门鹤山市医保异地就医要当地县医院开证明才能报销。根据领导批示,江门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7日
江门市政府回复意见:
根据《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江门市范围内建立分级诊疗、市内及市外转诊制度。市内转诊的相关要求为:新会、台山、开平、鹤山、恩平五市(区)的参保人因病情复杂、危重,经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无法确诊或不具备诊疗救治条件的,且本地高级别医院因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需转江门市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的参保人,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转诊审核表,通过信息系统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市外异地就医适用范围为: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仅限职工身份参保人,应提供居住地的居住证明);2.参保用人单位派驻市外(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异地机构工作的职工身份参保人(应提供用人单位派驻证明);3.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同一地连续居住达6个月以上,应提供居住地的居住证明);4.因工出差、旅游、探亲、及学生休假、休学、实习等原因离开本市(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期间患急病住院的参保人;5.病情复杂、危重,经当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院除外)诊疗,无法确诊或不具备诊疗救治条件的,且本地最高级别医院因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需市外转院诊疗的参保人。若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含市内及市外转诊)手续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含大病保险赔付比例)降低为规定标准的50%。
鹤山市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保市内、市外住院转诊制度,并根据上级卫计部门关于推动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患者病情需要,对符合转诊指征的,按程序启动转诊工作,目前转诊办理程序规范,运转畅顺。
下来,该市将积极收集参保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优化办理流程,为参保人就医、转诊提供更便利、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