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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东莞市社保局对脑室腹腔分流管报销最高限价过低的问题。根据领导批示,东莞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4日


东莞市政府回复意见: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中,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个人自付50%”;“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自付比例,但必须严格控制调整的幅度”。东莞市根据实际并结合当时的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制定了《东莞市社会保险医用材料目录(2011年版)》(下称《目录》,执行至2018年9月30日,适用于您所申诉内容),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限价支付,实际价格低于限价的,按实际价格支付;超出限价的部分,仅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给予补偿,个人自付50%;医用材料的费用限额参考国产平均价格来进行限额报销,其中脑室腹腔分流管最高限价定为2000元。您使用的是进口分流管,价格为50000元,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为2000元,超出限价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因您未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未能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请您予以理解。

  该市参考现在医用材料的市场价格,结合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制定了《东莞市社会保险医用材料目录(2018年版)》(下称《目录(2018年版)》),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对《目录(2018年版)》外的医用材料(脑室腹腔分流管属于此类),按实际价格计算,单价500元及以下的,自付比例为0;单价500元以上、2000元及以下的,自付比例为10%;单价2000元以上、60000元及以下的,自付比例为20%;单价60000元以上的,按60000元确定最高支付限额,自付比例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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