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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留用地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还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根据领导批示,省自然资源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6日


省自然资源厅回复意见:

  《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第二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第七条规定“留用地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按照上述规定,留用地是因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主要目的是支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更好地安置被征地农民,并非对被征地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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