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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建议提升农村教师福利待遇,完善异地交流政策。根据领导批示,省教育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7日


省教育厅回复意见: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提升农村教师福利待遇问题,积极推进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两相当”(县域内教师与公务员相当、农村教师与城镇教师相当)和山区、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目前,全省已基本实现“两相当”,2018年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不低于人均1000元/月,农村教师待遇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关于您反映的农村教师调动交流问题,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教师〔2015〕1号),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同一所学校教师岗位连续任教满9年以上,原则上要在本县域内交流轮岗;没有达到应交流时间要求,本人提出申请交流的,也可以进行交流。具体可咨询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如当事人是学校编制外教师,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通过与有关学校解除、建立劳动关系的方式调整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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