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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租用合法土地来建造养老院问题。根据领导批示,省国土资源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4日
省国土资源厅回复意见:
根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相关规定,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的相关管理规定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