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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其工龄计算的相关问题。根据领导批示,韶关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4日


韶关市政府回复意见:

  经韶关市组织有关部门复核您的人事档案,包括新疆伊宁市教育局2004年4月1日开出的工作和工资介绍信,以及2004年4—5月的工资发放材料,由于缺少聘用、转正、考核、辞职等工龄认定的重要材料,也没有2003年7月至2004年3月在学校任教的任何材料。因此,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在新疆工作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6〕165号)规定,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人员,凡与工作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到机关工作后,其缴费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您在企业就业期间,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规定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因此,2004年至2007年在珠海市某企业工作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规定,改革时在职在编的机关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在企业工作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并与改革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您进入机关单位前如未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将无法确认为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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