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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相关问题。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0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天数来确定计发”,由于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同,因此各单位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也不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第四款明确“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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