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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茂名市高州出台不动产登记政策后,有房地产权证但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用地的单位集资楼不能进行二手房交易。根据领导批示,茂名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3日

 

茂名市政府回复意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可转让”。同时,《茂名市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土地交易行为有关通知》(茂府〔2008〕年7号)第三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抵押房地产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抵押、转让”。因此,茂名市持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暂不能直接办理过户手续,需按以上规定报政府审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目前,该市正在研究制定《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该文件出台后可逐步解决此类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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