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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其母亲因信仰佛教,经常做些力所不能及的事,且在寺庙的安排下捐款捐物,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根据领导批示,省民宗委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05日
省民宗委回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您母亲由于信仰佛教,进而经常向佛跪拜、做善事(食)、不杀生,参与放生等,其实是信仰使然。这些行为符合佛教教理教规的要求,与我国现行的宗教法律法规也无相悖之处。
佛教界的捐赠主要有两种:一是佛教场所出于建设宗教设施或开展宗教活动的需要而开展的募捐;二是佛教信徒个人出于信仰原因的奉献。《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个人或团体自愿布施、乜帖、奉献和其他捐赠”。按照该《条例》规定,佛教界的捐赠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且所捐款物必须用于与该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因此,您母亲的捐赠只要不是佛教场所强迫的,也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