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留言标题
网友昵称
留言日期
留言内容
受理日期
答复日期
答复单位
答复内容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用人单位在法定假日和双休日要求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上班是否属于“延长劳动时间”。根据领导批示,省总工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3日
省总工会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这里的“延长工作时间”应作广义理解,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都属于“延长工作时间”,包括加班(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和加点(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七条里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其含义和“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是一样的,用人单位在法定假日和双休日要求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上班应当属于“延长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