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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原民办代课教师退休补助问题。根据领导批示,省教育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3日


省教育厅回复意见: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老有所养问题,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为准确摸清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数量、分布、年龄、工作年限和参加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等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广东省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粤教师函〔2016〕127号)、《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粤教师〔2017〕6号)、《广东省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审核工作问题解答》(粤教师函〔2017〕26号)等文件,指导各地严格按照要求对原民办代课教师进行全面自查及审核。由于时间跨度大、历史资料不全、管理不健全等因素,部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年限等有关信息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清楚,为此,省教育厅于2017年8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原民办代课教师审核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7〕69号),要求各地进一步核实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信息,确保真实、准确、规范。目前,各地正按照粤教师函〔2017〕69号文要求开展数据审核、异地互相核查等工作。下一步,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自查摸底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专题研究,积极稳妥善推进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老有所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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