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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其父亲的养猪场被强制要求拆除,且补助标准过低的问题。根据领导批示,梅州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9日


梅州市政府回复意见:

  根据《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和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222号)精神,兴宁市制定了《兴宁市61家中央、省督办的畜禽养殖场整治方案》,要求相关畜禽养殖户在2017年12月10日前清栏,20日前拆除栏舍。

  据调查,您父亲的养殖场位于人口密集区,属禁养区范围,未办理相关证照,也无任何排污设施,对周边环境影响很大,属此次整治中省督办的畜禽养殖场之一。12月5日,镇工作组与您父亲签订了整治《协议书》,明确了生猪处理和猪舍拆除的期限和相关补助标准,以及逾期未自行整治的处理方法,您父亲已确认并签名。

  关于养殖场关拆补助标准,《兴宁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方案》已明确,每头种猪补助200元,栏舍按每平方米110元或80元两个档次补助。您父亲的养殖场采用的是简易猪舍,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80元。关于您反映的“去年别的镇补助是300元一平方米”情况,经了解是兴宁市去年关闭合水上游六镇猪场时,采取了以生猪存栏头数为计算标准的补助方式,按每头种猪500元、肉猪300元给予补助,栏舍未列入补助。

  下一步,相关畜牧部门和镇(街)政府将加强与养殖户的沟通,帮助联系销售小猪,及时发放关拆补助款,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养殖户,将结合实际,通过推荐到当地企业务工、扶持其转型种养等方式,帮助解决生活来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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