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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其因违反计生政策而被单位以旷工名义开除,社保及工龄被“清零”的问题。根据领导批示,江门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5日


江门市政府回复意见:

  经调查,您1997年7月参加工作,原为在职在编教师。2012年10月,在您旷工超过15天后,江门恩平市教育局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您作开除处理,并将《处分决定》送出。您在收到《处分决定》30天内没有提出复议,也没有向市教育局提出异议。您于2006年婚后政策内生育一女,2013年政策内生育二孩,不存在违反计生政策情况,被开除与违反计生政策无关。

  关于您反映的社保和工龄被“清零”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相关规定,由于您在我省实施该项改革(2014年10月1日)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您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您可按照《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有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工作时间经审核确认后,可根据本人需要及经济承受能力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及“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原工作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从经核定的最早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计算”的规定,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选择适当的年限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此外,您离开原单位前,曾参加恩平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根据粤人社发〔2011〕91号文规定,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制度的个人缴费时间不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您参加该制度所缴纳的费用将退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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