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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其是食品检验工作临聘人员,因政策调整导致待遇降低,咨询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政策是否能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适当调整。根据领导批示,省编办、惠州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5日


综合省编办、惠州市政府回复意见:

  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2014年实施机构改革后,工作职责大幅增加,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使得空余编制无法用于招录新的工作人员。为此,该所继续沿用在编人员与临聘人员同时使用的模式,以满足工作任务需要。自2017年9月起,该所根据上级要求不再承接社会委托检验任务,致使临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有所下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事业单位改革做好财政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4号)均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因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不符合改革方向,我省不能作相关政策调整。

  下一步,惠州市将加快理顺该所机构改革遗留问题,争取将空余编制用于招录,以保障员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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