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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其父亲为原广东综合塑料厂职工,未享受房改房,现请求解决其父亲的安置房问题。根据领导批示,韶关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6日
韶关市政府回复意见:
2015年6月,韶关市相关部门根据《关于市属企业实施“退出”后职工住房管理交接工作方案》(韶府办〔2007〕343号)通知精神以及韶关市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提供的《未房改职工住户名册》进行入户核查时发现,工贸公司提供的名册中没有您父亲的住户信息,且原厂生活区4栋205房、206房长期空置(经核实,应属您父亲的职工住房),因没有预留联系电话,直到广东综合塑料厂未房改职工住户信息公示结束也未能将职工信息和空置房屋匹配上。
《韶关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修订方案》(韶府办〔2015〕41号)实施后,您父亲到韶关市住房保障中心反映自已住房情况并要求申请参与“实物安置”政策,该中心要求其回原企业留守办或市工贸公司开具住房信息证明,由于广东综合塑料厂破产后原厂留守办已不存在,且事隔多年,寻找原始依据困难。近日,韶关市已派出专人到原广东综合塑料厂对您父亲的住房(原厂生活区4栋205房、206房)进行核查。待工贸公司证实您父亲为广东综合塑料厂职工并提供宿舍居住证明等材料后,将联系您父亲提供个人资料及住户查档信息,符合申请实物安置的,将按要求与您父亲签订安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