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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国家是否下发过关于2018年农村合作医疗免除缴纳费用的文件。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7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社会保险法》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个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我省自2012年起将原来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国家及我省相关文件并无“2018年农村合作医疗免除缴纳费用”的表述。

  国家、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财政补助逐年提高,并遵循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目前,居民医保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人均不低于450元/年,居民个人缴费人均不低于180元/年。同时,我省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政策,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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