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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汕尾市在医院住院治疗起初每人都交起付线六百,每年往返医院住院治疗多次的话给本来治疗费用经济困难户增添了一定的经济压力。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汕尾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7日


综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汕尾市政府回复意见: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汕府〔2016〕5号)规定,汕尾市居民医保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为400元,二级医院为600元,三级医院为800元(市辖区外医院一律为800元),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当地职工年均工资的10%左右)。参保人住院的,其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包括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和统筹基金共同负担。此外,城乡居民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含住院起付线、共付段等)年度累计超过2.5万元的部分,纳入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实行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累计分段、赔付比例递进补偿(其中2.5万元起-10万元报销50%、10万元起-20万元报销60%、20万元起-30万元报销70%、30万元起-50万元报销85%)。

  在贫困人员医保待遇方面,汕尾市于2017年印发的《关于调整汕尾市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人社发〔2017〕45号)规定,特困供养人员年度累计由原来的2.5万元起至50万元封顶调整为0.5万元起且不设封顶线(其中0.5万元-30万元报销80%,30万元以上报销85%),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年度内累计由原来的2.5万元起至50万元封顶调整为0.75万元起且不设封顶线(其中0.75万元起-30万元报销70%,30万元以上报销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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