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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其房屋年久失修无法居住,申请建房却得不到批准。根据领导批示,惠州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9日


惠州市政府回复意见:

  经核查,您准备用于建房的土地类型为坑塘水面,属农用地。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因您未能提供报建审批手续,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执法队已责令您停工。

  如您要建房,可按《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依法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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