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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其2017年11月办理退休手续时,才被告知其94年8月至03年1月期间所购买的机关养老保险无效,认为潮州市湘桥区社保局工作存在严重疏忽,要求按以前规定的价格及利息换购企业保险。根据领导批示,潮州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4日


潮州市政府回复意见:

  据核实,您于1975年12月起在潮州市无线电厂工作,1981年2月调入市第五工业公司(后改名为南春街道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您于1994年8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但根据原潮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潮社保〔1994〕5号)、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潮府〔1994〕52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粤府令第57号)等规定,您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002年12月,湘桥区社保局根据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02〕36号)精神,下发通知要求相关单位对不符合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单位及人员进行清理整改,并按规定补缴相应时段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由于您所在单位没有及时理顺关系,直至2003年2月才为您改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因此,至2017年11月您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只有14年10个月,未达到领取养老待遇规定的15年实际缴费年限,应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年后,再按规定办理企业职工养老待遇手续。

  下一步,该区社保局将会同南春街道办事处向您进一步解释相关政策,并按规定解决好您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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