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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韶关南雄市新农村建设扶贫补助标准相关问题。根据领导批示,韶关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4日


韶关市政府回复意见:

  《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省级财政资金奖补和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17〕303号)规定“2018年底通过达标的,省财政按每村1400万元标准安排;2019年底通过达标的,省财政按每村1200万元标准安排;以后年度通过的(不迟于2021年底),省财政按每村1000万元标准安排”,“对考核达到示范标准的村或开展文化古村落保护开发等叠加任务的村,按平均每村300万元实行叠加性奖补”。

  同时,该文件明确规定,奖补资金只能专项用于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合理管护支出,比如:村道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集中供水、部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村民个人拆除老房子、新建房屋等行为均不属于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故没有相应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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