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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建议完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7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死亡待遇计发基数调整为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随着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提高,职工死亡待遇的水平也随之提高。根据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全国统一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政策,待国家新的政策实施后,我省将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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