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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佛山市禅城区民办幼儿园普遍不给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建议省政府敦促佛山市对辖区各民办幼儿园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进行专项检查,保障幼儿园教职工的权利。根据领导批示,佛山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1日


佛山市政府回复意见: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0号、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无论国有、集体经济举办的幼儿园,还是股份制或民办非企业的幼儿园,均属《条例》规定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对象。

  如您掌握有关民办幼儿园不依法缴纳公积金的证据材料,请依据《职工对单位不依法规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执法申告手续须知》(可登录网址http:www.fsgjj.gov.cn—“办事指南”栏目获取)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由管理中心进行执法申告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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