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住院二次医保报销方式,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与医疗费用票据中个人支付部分的关系。根据领导批示,省总工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2日
省总工会回复意见:
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职工“住院二次医保”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工总〔2014〕116号)中所指“职工住院二次医保”是“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的简称,是由全国总工会设计制定的一项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属于补充医疗保险的范畴。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因此,会员参保后,可根据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领取互助金。这里所称的“自付部分”与您理解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中“个人支付部分”是两个概念:前者为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后者除包含前者之外,还包含未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如医保起付线、自费药等。您留言中提及的“由个人承担的自付部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而并不是会员住院医疗费的“个人自付部分”。
下一步,省总工会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职工充分了解和理解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条款内容,进一步扩大互助保障的覆盖面,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