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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网友,您好!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因初步设计变更引起新增用地可补充报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由于初步设计变更,原有用地未发生变化但需新增少量必要用地的,可以将新增用地按照原有用地的审批权限报批。建设项目原有用地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新增用地也可申请占用。其中原有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确需新增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要符合占用情形,建设项目整体用地(包括原有用地和新增用地)中征收其他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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