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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广东省民政厅于2009年7月21日印发,2009年8月21日起施行。该规定中的“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本身在垂直投影下的阴影部分所占的面积。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53号)第十二条“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2022年5月1日起,我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中有关“占地面积”的规定与《地名管理条例》不冲突,仍然适用。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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