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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你好: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之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如举办的活动不含上述情形,不需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否则,须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请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