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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针对您反映的情况,现答复如下:

    1.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经申报并已核定的2006年6月底前的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建议缴费人一次性补齐全部材料办理1995-2000年的社保费补缴,补缴后不再受理差额补缴;

    2.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经申报并已核定的2006年6月底前的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2000年-2006年已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再办理差额补缴;

    3.根据《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规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该实施意见未特别指出“上年度”为社保年度,因此应为上一自然年度(即1月至12月)的月平均工资。

    如您仍有疑惑,可拨打0760-12366,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将及时跟进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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