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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建议我省出台不准在居民楼下开烧烤店的相关条例。根据领导批示,省环境保护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30日
省环境保护厅回复意见: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因此,目前未有法律法规明确不准在居民楼下开烧烤店。若烧烤店手续齐全但存在油烟污染问题,应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您的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政策修订时认真研究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