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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游

2018-07-11

省劳模待遇问题

留言内容

在省人社厅网站看了省人社厅关于省劳模待遇问题给予省人大梁少芬代表的回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3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觉得对2001年后受表彰的省劳模待遇问题,还是没有明确的解释,复文提到\"2001年以后受表彰的省部级先进模范,采取一次性奖励的办法,不再按月发放荣誉津贴。\"应奖励多少?谁发?款项从那支出?什么时侯发?都没详细的规定。另外若是公务员的,是否还执行“2008年1月4日《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中组部的文件明确:受表彰的省部级劳模,应享受的待遇包括4项:即发给1万元奖金;在职时可奖励晋升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10%;退休后每月享受80元荣誉津贴。2001年到现在已快过去漫长的18年了,人生有多少个2018年呀?希望有关部门象回复梁少芬代表文所述那样,真正体现对先进模范的关心关爱,抓紧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

2018-07-12

2018-08-17

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答复内容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我省受表彰劳动模范的奖励标准。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7日


综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回复意见:

  根据省总工会、省委组织部、原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和我省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工总〔2002〕33号)规定,2000年以前受表彰的在世的全国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以下简称为先进模范),分别按200元/人·月和15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省劳动模范荣誉津贴。从2011年起,上述荣誉津贴发放标准分别提高至300元/人·月和200元/人·月,由省财政厅拨款,省总工会代发。

  2001年以后受表彰的省部级先进模范,采取一次性奖励,奖金为1万元,从2012年开始调整为1.5万元,由省财政厅拨款,省总工会在劳模当选年度代发。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人事部与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授予的部级先进模范,参照省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执行。

  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十二条规定,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2018年1月奖金数额由10000元调整为20000元。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由省总工会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