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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建议出台相关政策落实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30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我省的《实施意见》均提出,要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明确“专业技术人才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按规定可以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专业、层级的职称。”在国家现行的58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部分资格已由国家文件明确了与职称的对应关系、以及职业资格可直接聘任的相关政策。如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4〕3号)、《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69号)及后续修订完善的执业药师相关政策规定,均明确取得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职务。长期以来,我省企事业单位均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主聘任执业药师(中药师)到相应岗位,不存在政策障碍。我省印发的《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明确规定“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自取得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申报高级职称。”该规定已打通取得职业资格人员职称晋升通道。

  下一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按照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不断完善我省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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