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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政策性粮食(用粮)是否可以用于历史遗留下来水库移民安置事项?”。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储备粮。除中央在粤事权粮食外,我省政策性粮食主要为各级地方政府储备粮,动用权分属各级政府。承担水库移民安置任务的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决定是否动用其地方政府储备粮用于历史遗留下来水库移民安置事项。

        2、关于“具体的执行依据有哪些?”。

        主要依据为《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1年修正)以及我省各级政府制定的储备粮管理办法。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1年修正)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但上级人民政府根据粮食市场调控与应急的需要调用下级人民政府储备粮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政府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市场粮食供给明显紧张,或者市场粮食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政府储备粮应急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政府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3.关于“县级粮食管理机关是否有权批准使用或制定相关的使用政策(方案)?”。

        关于批准使用:根据《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1年修正)第十九条,县级粮食管理机关无权批准使用地方储备粮。

        关于制定政策(方案):县级粮食管理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县级储备粮动用程序,可以草拟对应县级储备粮的使用政策(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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