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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87号)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二)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目前我省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和属地管理,具体经办您可以直接联系当地医保部门。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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