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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八人: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小微企业证明问题,经与您电话沟通,现答复如下:

  1.关于中小企业划型的依据: 目前执行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2011年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企业可根据需要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开展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并关注相关划型标准等的最新规定http://sme.miit.gov.cn/baosong/appweb/orgScale.html。

  2.关于涉及到中小企业认定的情形: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由企业自行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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