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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第八条规定,“非在职人员按下列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或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第十条规定,“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由其本人或家庭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费。其中学生、幼儿由所在学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机构于每年9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当年9月至次年8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对于已毕业的大学生,如已就业但仍处于大学生医保(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保障期的,用人单位可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9月份再缴纳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在大学生医保的保障期内仍继续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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