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流流刘记

2018-02-06

询问住院二次医保报销方式

留言内容

公益性谏言: 承蒙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关爱,我省自从在省总工会开办了”住院第二次医保”这一补充医疗保险以来,全省广大患病干部职工受益匪浅.有力地减轻了广大在职干部职工的就医经济负担,俺们基层干部职工更是深感欣慰. 按当年省总工会(2014)116号文件规定, “住院第二次医保”的保障范围:因病住院治疗、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的费用经过医保报销后,针对其中由个人承担的自付部分费用[即基本医疗保险外的个人自付部分]领取相应的互助金。按医保业务规定,住院个人自付费用[即基本医疗保险外的个人自付部分]应该属于医院出具收据(发票)上注明的”个人缴费金额”,这个缴费金额在理论上可以分解为”医保基础用药内个人自付缴费金额”和”医保基础用药外的个人自付缴费金额”这两部分,前者是后两者之和. 可省总工会把“文件”中的“个人承担的自付部分费用”选择为“医保基础用药内个人自付缴费金额”,即将“住院第二次医保”的个人自费部分违背“文件”的规定错误定位为医保用药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金额,而不是以医院收据(发票)上定额的“个人缴费”金额为报销基数,让全省全部患病参保干部职工在报销第二次住院医药费时,人为减少了三分之二的医药费报销金额,从而也加大了我省患病干部职工的经济负担。在此敬请省政府督促省总总会纠正,以确保我省广大参保干部职工的医疗利益,保障我们广大在职干部职工能够实现“病有所医”的梦想。

2018-02-08

2018-03-12

广东省总工会

答复内容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住院二次医保报销方式,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与医疗费用票据中个人支付部分的关系。根据领导批示,省总工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2日


省总工会回复意见:

  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职工“住院二次医保”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工总〔2014〕116号)中所指“职工住院二次医保”是“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的简称,是由全国总工会设计制定的一项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属于补充医疗保险的范畴。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因此,会员参保后,可根据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领取互助金。这里所称的“自付部分”与您理解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中“个人支付部分”是两个概念:前者为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后者除包含前者之外,还包含未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如医保起付线、自费药等。您留言中提及的“由个人承担的自付部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而并不是会员住院医疗费的“个人自付部分”。

  下一步,省总工会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职工充分了解和理解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条款内容,进一步扩大互助保障的覆盖面,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