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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咨询低保户家庭成员问题
咨询内容
答复内容
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九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
对您提到的"已成年未婚但独立生活的子女",参照上述条文第四款,结合其本人与父母的户籍状况、居住状况等进行认定。如认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该子女收入计入家庭整体收入;如认定为不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该子女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但计算其作为赡养义务人对其父母所在家庭的应履行赡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