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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一)产品主成分指标改变的;(二)产品名称改变的。即除上述两项之外其他内容发生改变的,暂不需要重新办理批准文号。
2.1 产品主成分即产品的有效成分;卫生指标是指为保证动物健康和动物产品对人的安全性及避免环境污染,对饲料中有毒、有害物质及病原微生物等规定的允许量;因此,产品主成分不包含卫生指标。
2.2 产品主成分即产品的有效成分。根据《GB 10648-2013饲料标签》规定,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包括有效成分、水分等,因此,产品主成分不包含水分。
2.3 《GB 10648-2013饲料标签》5.1产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称;5.2.5 在标明通用名称的同时,可标明商品名称,但应放在通用名称之后,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根据上述规定,产品名称不包括商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