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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提交的留言已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论职工是否残疾人,用人单位均有为其职工如实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其中,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如对本答复有疑问,可致电0668-2976919咨询。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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