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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们已转相关单位办理: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回复意见:留言人您好!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十六条规定,广州市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关于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上述情况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详细说明,您表示满意。今后如有医保问题咨询,欢迎您使用广州医保AI智能服务(https://www.ceirp.cn/ghwd/znwd/mobile/index.html)。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意见:市民您好,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第三条,《计生条例》规定的女方八十日奖励假和男方十五日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1、《计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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